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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对象】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投诉要求】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采
【投诉内容】投诉人认为,本次招标项目中“投标人需在投标现场演示车载智能监控终端设备,可与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数据互联互通的功能”,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除指定产品能与省平台对接外,其他设备无法接入平台。要求予以修改或删除。
【投诉对象】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投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内容】1、辽源市政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报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投诉对象】吉林市麒麟团膳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投诉要求】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评标结果无效,责令吉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内容】1、吉林市麒麟团膳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市麒麟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相互串通投标行为;2、吉林市德力坤新兴圆餐饮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第2条企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有省市食药监部门验证的资质,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要求。
【投诉对象】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长春市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驳回投诉。
【投诉内容】在该采购项目中,被投诉人2的中标产品为湖南三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湖南三德”)生产。经查询(官网及电话咨询),湖南三德所生产的灰熔融性测试仪、智能干燥箱、碳氢氮元素分析仪、自动氟氯分析仪,以上设备的性能技术功能参数与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第二章项目采购需求第二项技术要求第一款技术条款的表格中的参数)所对应的性能要求、技术参数、功能等严重不符。被投诉人2对响应文件的编制以及证明文件的提供上存在弄虚作假的嫌疑,被投诉人2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嫌疑。 我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竞争性谈判文件、被投诉人2的响应文件,对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向中标产品的生产厂家湖南三德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中涉及的“灰熔融性测试仪”、“智能干燥箱”、“碳氢氮元素分析仪”三款产品,向湖南三德进行了询证。根据湖南三德提供的产品性能、技术、功能等方
【投诉对象】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 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投诉要求】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内容】投诉事项1:经审查,该投诉事项中涉及的评分条款,其设定的商务条件存在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2:经审查,未发现该投诉事项中涉及的评分条款内容,与招标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方法与标准的第11条“良好信誉记录”中的内容存在表述一致的情形,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投诉事项中涉及的评分条款内容不属于资格性审查条件,投诉事项不成立。但在审查中发现,该投诉事项中涉及的评分条款,其设定的商务条件存在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
【投诉对象】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长春职业技术学校
【投诉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驳回投诉。
【投诉内容】1.质疑答复中对于质疑事项的一、二、三项问题的答复非常敷衍,质疑答复中提供了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视睿”)、惠州市鑫城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统称“鑫城”)、高创(苏州)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统称“高创”)三个品牌的产品检测报告,而此三个品牌均产自于一家工厂,所以此次招标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2.投诉人查证关于视睿、鑫城、高创三个品牌的产品3C认证证书,证书显示以上三个品牌的产品均产自于高创,并且经过分析质疑答复中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具有多项相同内容,证明三个品牌的产品均出自一个厂家生产,以上三个品牌的供应商存在串标、围标的嫌疑;3.根据质疑答复中鑫城、高创两家品牌的检测报告中的产品图片显示,两家品牌设备的外形、接口、按键等细节极为相似,除商标不同其余均相同,完全可以视为一款产品。同一个制造商生产的同一款产品贴不同的品牌,不能作为两家投标人资格进行投标。
【投诉对象】中盛精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投诉要求】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货物清单的技术参数对“产品样品”备注为“提供照片”,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照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内容】投诉事项1:中标公司开标时未提供样品,应作废标处理。 投诉事项2:评审专家未对投标人的样品依招标程序进行评审。
【投诉对象】通化市中心医院
【投诉要求】投诉事项1、3、4机箱和笔记本电脑设定的部分参数具有倾向性;打印机为与现有耗材相匹配,限定特定品牌。被投诉人已拟定修改采购文件,
【投诉内容】投诉事项:1、质疑答复中提到的几款产品,如ACER商祺,清华同方超扬等机型仅能部分满足我司质疑参数,如参与投标,商祺并无顶置提手,并且机箱尺寸无法满足,仅有USB接口可以满足,达不到投标参数需求,而ACER满足顶置提手的大机箱无法满足固态硬盘与主机同品牌,清华同方则无法满足≥1PCIeX1,≥1PCIeX16,≥1个PCI至少2个M.2接口需求并且无法提供两个硬盘仓位。2、歧视非国产品牌,滥用法律条文偷换概念。3、笔记本电脑尺寸约369mm×252mm× 19.9mm、净重约2.12KG涉嫌指定品牌。4、打印机的参数LQ-730KII涉嫌锁标。
【投诉对象】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
【投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
【投诉内容】1、项目商务部分评分:企业实力评分中第一条(投标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好、财务状况好、企业信誉度高、市场价格掌控度高、企业实力强等)。2、工作业绩评分第3条(具备本项目所需非住宅存量房批量评估工作经验)。
【投诉对象】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投诉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投诉内容】投诉事项包括23个,是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均为评分标准和有关参数的倾向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