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CES-2023-000001
供应商入驻应急保障储备社会化数字协同平台
合作协议
甲方:中御信港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申请入驻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作为应急保障储备社会化定点供应商入驻甲方所有并负责运营维护的“应急保障储备社会化数字协同平台” (以下简称“本平台”、“平台”)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作意向,相约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共识

1.1乙方认同本平台的核心价值,即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现代数字技术构建的社会存量资源向应急物资保障资源转化的动员体系;基于信用维护机制构建的保障社会基本民生、社会经济安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体系。

1.2双方承诺,共同遵守我国各级机关颁布的关于互联网信息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条例。任何一方以任何形式单独违反法律、法规和条例须独自承担责任,并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给与赔偿。

第二条 乙方入驻

2.1 乙方入驻本平台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主体资质

♦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商品及销售权资质

♦ 乙方拟在本平台销售商品的质检报告复印件或产品质量合格证明(需提供送检产品的质检报告,或相对应批次产品的质检报告)。要求每款产品、每个品牌、每个类目均需提交一份质检报告,特殊类目需要单独提供质检报告;

♦ 乙方经营销售自有品牌商品,即自身为商标权利人,须提供由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若乙方经营销售多个自有品牌的商品,则需提供品牌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证明材料;

♦ 乙方销售其他品牌商品,须提供所销售商品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证明,其商品的授权链必须完整有效,不得有地域限制(追溯不少于两层的末级品牌授权);

♦ 若乙方为服务贸易类供应商,须提供服务类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提供所经营销售商品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证明。

2.2 注册/登录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平台系统设置的注册流程完成注册,并严格遵守《应急保障储备社会化数字协同平台用户注册协议》的规定。乙方在本平台的用户名必须使用与营业执照相同的名称,在发布介绍本供应商描述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包含违法或涉嫌侵犯他人权利等的相关信息。

乙方需妥善保管已方在平台的管理员账号密码,因保管、设置或使用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方自行承担责任后果。

2.3 采购

供应商入驻平台,在应急商城开设店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应急商城对供应商在平台上架的商品进行采购。

采购根据采购数量分为零售和集中采购两种:

一、零售:单笔采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采购。供应商产品与服务有确定的价格,采购方只需选择数量,按照规定价格进行交易即可完成采购。

二、集中采购:包括货物采购、工程采购、服务采购。

货物采购:供应商根据不同采购量标定价格,采购方根据采购数量选取相应的采购价格进行交易。

工程采购、服务采购:供应商展示其工程及服务能的能力及资质。采取招标或谈判的形式进行采购交易。

2.4 平台使用费/佣金

一、平台使用费

乙方入驻本平台需交付平台使用费,平台使用费按年交纳。根据平台规定:

合格供应商入驻本平台每年使用费为人民币3000元(人民币叁仟元整)。

认证供应商入驻本平台每年使用费为人民币3000元(人民币叁仟元整)。

预选供应商:供应商企业达到合格供应商或认证供应商标准按优惠条件加入应急保障平台增值服务体系成为预选供应商,预选供应商暂缓缴纳费用,待企业在平台(及其合作平台及销售体系)形成真实交易后,再补缴相关费用成为合格供应商或认证供应商。

平台设置优惠期,供应商进入平台前三年,平台免收合格供应商平台使用费。

二、交易佣金

经本平台销售(采购人直接在本平台采购或在与甲方合作的其他平台采购)的乙方商品,甲方将根据供应商类型不同收取交易佣金(税前)。

合格供应商:交易佣金为交易额*3%(大宗采购逐单商议)。

认证供应商:交易佣金为交易额*4%(大宗采购在合格供应商基础上增加1%)。

预选供应商:交易佣金为交易额*6%(大宗采购在合格供应商基础上增加3%,之后连续3年)。

由甲方代理乙方参与公共采购投标,甲方将视情况收取相应的佣金,佣金比例另行约定。

第三条 乙方经营

3.1 信息发布

乙方在本平台发布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介绍、商品介绍、技术与质量保证等等必须真实、有效,不允许发布任何违背事实、虚假欺骗、隐瞒真相的文字、图片、视频。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本平台有理由认为乙方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任何言论和其它行为违反或可能违反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的任何规定,本平台可在任何时候不经任何事先通知终止向乙方提供服务。

3.2 商品

一、乙方应保证在平台经营售卖的商品为正品或其他原创非侵权商品;

二、乙方应按照平台系统设置流程的要求发布商品/服务;

三、乙方不得编辑及发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发布的商品;

四、“商品如实描述”及对其所售商品/服务质量承担保证责任是乙方的基本义务。“商品如实描述”是指供应商在商品描述页面、企业空间页面、销售活动页面等所有平台提供的渠道中,应当对其所发布商品的基本属性、成色、瑕疵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描述;

五、乙方应保证其出售的商品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正常使用、提供的服务符合承诺标准,包括商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提供服务时承诺的标准,且承诺标准不低于国家/行业标准等。甲方有权对商家经营的商品按照各品类抽检规范进行抽检。

3.3 物流

一、乙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自主决定选择物流配送方式,也可选择平台推荐的第三方物流配送服务机构;

二、乙方应遵守承诺,在规定/承诺时效内完成发货及揽收。

3.4 售后

一、乙方应遵守已方承诺的向采购人履行售后服务的义务;

二、平台将会及时向乙方转达采购人对乙方商品质量、包装、物流、售后、服务等意见及建议,乙方应及时回复采购人的关切。

第四条 终止合作

4.1 双方合作期届满且双方未完成下一年度续签或未到合作结束日期,乙方主动终止合作,平台使用费不进行退还。

4.2 若乙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平台有权进行终止合作:

一、存在恶意竞争、影响消费者权益、影响平台声誉等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的行为。

二、通过不正当手段使用平台LOGO、域名等用于不正当宣传、商业活动,给采购人造成误导、侵犯平台及平台主办方、承办方、运维方以及信用监管方的知识产权等给受侵犯方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乙方经营的品牌对他人商标、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企业名称、产品质量标志等构成仿冒或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

四、乙方在本平台或其他平台存在售假行为的。

以上情形,平台除有权清退乙方、终止与其合作外,另可向乙方追究其法律责任。终止合作后,平台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 平台管理

5.1 乙方应积极提升自身经营水平,为采购人和各类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商品及服务。

5.2 乙方如发生危及交易安全或扰乱平台运营秩序等行为,平台将依照其行为的危险程度采取市场管控措施。且平台有权依照平台规则采取违规处理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3 乙方若发生新闻媒体曝光或国家行政部门通报的质量不合格的品牌、品类或批次的商品或其他要求协查的商品,平台将依照其情形严重程度对乙方商品采取商品下架、商品删除等管理措施。

5.4 因乙方行为引发司法诉讼的,若乙方存在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效、消极应对或继续违规等情形,对平台造成或可能造成实际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平台将根据产生或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市场管理措施。

第六条 数字仓库

数字仓库是本平台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紧急状态下应急采购部门提供的应急物资保障能力的重要信息源,是我国应急保障从实物储备向能力储备转变的关键技术。为此,要求乙方必须保证在数字仓库系统中发布的生产能力信息合法、真实、完整,并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在紧急采购时,甲方应保证货物的供应质量与供给数量,积极配合采购人完成采购工作。如因乙方提供的货物信息存在虚假、伪造等现象,而引起任何纠纷,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对给甲方造成损失给与赔偿。

第七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第八条 协议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

8.1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互信的原则,如果任何一方在履约过程中采用隐瞒、欺诈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由此造成名誉、经济方面的损失。

8.2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应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在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方可终止协议。某方擅自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

8.3甲乙双方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8.4如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终止协议的履行。

第九条 保密条款

9.1 甲乙双方所提供给对方的一切资料、技术和项目的策划方案要严格保密,只能在合作双方公司的业务范围内使用,版权问题责任自负。合作期间,双方均可在对外宣传资料可附上另一方的名称、LOGO、二维码等内容。

9.2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且不受本协议期限的限制。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给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接受并服从该仲裁裁决,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条例和计算机行业惯例。